关于医药代表接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13:03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 2021〕37 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 2020 年第 105 号公告)以及《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卫医〔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

二、登记建档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医学装备科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在我院进行登记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德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附件1

2)《医药代表廉洁诚信承诺书》附件2

3)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包含授权起止日期、委托事项);

5)所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医药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药 GMP 证书》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建档还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表。

三、实行接待预约登记制

1.医药代表接待实行实名预约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商业(产品)信息及医药代表个人基本信息。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 http://www.fjsndrmyy.com/ 下载《宁德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3),提交至归口职能部门既定电子邮箱。医务部定时进行预约审核,并归口职能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接待信息通知医药代表。

2.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原则上一律不予接待。如遇特殊情况,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务部审核同意,方能进行接待。

药剂科邮箱:ndrmyyyxb@163.com  

医学装备科邮箱:rmyyyxzbk@163.com

四、接待时间、地点及人员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1)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的周四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未经备案登记的,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宁德人民医院住院部1号楼7层接待处。

3)接待人员:药学部及临床科室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1)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周的周四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宁德人民医院住院部1号楼7层接待处

3)接待人员:医学装备科及临床科室相关人员(不少于2人)。

 

宁德人民医院         

2024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

宁德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docx

宁德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docx

宁德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docx

宁德人民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docx